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四、聲請閱卷得以書面或傳真之方式為之。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第4條,聲請閱卷可以書面或傳真的方式進行。這意味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以書面或傳真的形式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閱覽相關案卷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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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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