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懲戒案件紙本卷證歸檔時,如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另以不同卷面裝訂為獨立卷宗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存。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11條,當懲戒案件的紙本卷證歸檔時,如果有根據法律法規不予許可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件的情況,法院應該將這些文件另外裝訂成獨立的卷宗或以其他合適的方式保存。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在以上的文本中並未提到,因此無法提供具體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