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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9.24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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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檔案管理、調借檔案處理流程及維護檔案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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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檔案區分懲戒案件及行政案件二類,歸檔後由文書科檔案室(以下簡稱檔案室)集中保管;各類檔案保存期限應依「懲戒法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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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人應將辦畢案件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經主管章之歸檔清單送交檔案室歸檔。但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程序相關物證,例外得於敘明事由並經單位主管核可後以附件方式歸檔。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其他經敘明事由並簽奉核可者。 前項本文所稱辦畢案件,指依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文、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如具專案性或連續性業務,應專案或整體執行完畢後再行整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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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本院或各單位名義於機關內部間之行文,各受文單位辦畢後得不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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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案件歸檔文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依序編寫頁碼。 (二)文件採雙面書寫或列印者,以二頁計。 (三)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本文連續為之。 (四)同一案卷內各案件編排,應按文件產生日期先後依序排列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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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歸檔案件有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承辦人應於其媒體或外包裝載明名稱、文(編)號、規格、製作者,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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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難以裝訂之簿冊、聯單、卡片、單據或媒體等文件,得使用歸檔箱或證物袋另行存置,應於箱(袋)上載明文號(案號)、分類號、保存年限、案名、數量,並於原檔案案卷目次表或卷面註明附件歸檔型式,併同經主管章之歸檔清單送檔案室歸檔。 附件除有前項情形外,應以隨文裝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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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案件歸檔之案名,應依下列原則建立: (一)重要案件,應以一事一案為原則。 (二)案名應以涵蓋業務性質並精簡表達案卷內容之名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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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密文書歸檔,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案件歸檔時,承辦人應先依相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二)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載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或案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訖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並於封口簽章後送檔案室辦理歸檔。但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三)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文書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開拆;封套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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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懲戒案件紙本卷證歸檔時,如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另以不同卷面裝訂為獨立卷宗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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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案件如須掃描歸檔時,承辦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文件順序雙面編訂頁碼,並將附加之訂書針等雜物去除。 (二)文件如有皺摺或浮貼處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文件字跡模糊者,應查明並補正。 (四)文件之標籤應修整或移置至文件範圍內適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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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檔案管理人員接受歸檔文件,應與歸檔清單詳加對,經點收無誤,應於歸檔清單上簽章後交還承辦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承辦人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案件污損、內容不明或無法讀取。 (三)案件未經陳核或陳核不完備。 (四)案件分類號有誤。 (五)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六)案件未依規定蓋職名章。 (七)案件與歸檔清單登載不符。 (八)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機關長官核准。 (九)案件未依第七點規定載明。 (十)附件未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十一)案件內含機密文書未經解密或未依第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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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檔案應依分類號依序分置存放於容具內或以隔版區分置放檔架上,容具或隔版外應適當標明檔號及保存年限,以利查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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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檔案保存期限屆滿時,應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之規定辦理銷毀,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檔案銷毀目錄應先會辦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如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敘明事由及延長之期限。 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指派之相關單位人員全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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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有調借案卷之必要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已歸檔案件之調借,應用調卷單(附件一)。審判卷之調卷單應 敘明檔號、案號及案由,行政卷之調卷單應敘明檔號及案由,均應 記載預計歸還日期。 (二)調卷單應經單位主管簽章,調取主管檔卷,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 同意,或經本院權責長官准(附件二)。 調卷調借期限為三個月,調案人如認有續借之需要者,得於調借期限 屆滿前,填具「調借檔案展期申請單」(附件三),經單位主管或承 辦業務主管同意後,送檔案室登記。展期申請以三次為限,每次展期 以一個月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 案後,再依前項規定辦理調借。 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調借時,應以線上調閱為原則 ,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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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各單位調借檔案者,於審查其程序齊備後應即辦理 ,並登載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登記簿(附件四)後,將檔案交調案 人點收。除速件外,應於程序齊備後一週內完成調借檔案。 調借檔案以調卷單所載範圍為限,並以調借整卷為原則。 各單位調借檔案經十五日未回復者,應即通知檔案室主管人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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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他機關以公文調借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於收受公文後,應先檢卷 會辦原承辦單位,再行簽擬意見送請長官批示。 原承辦單位如認前項調借檔案有限制閱覽情形,於准調後,應以適當 方式遮隱或另行製作可供閱覽部分。 第一項之調借檔案為電子卷證,於准調後,原承辦單位應提供可供閱 覽之完整電子檔。 檔案如經准調,檔案管理人員應登載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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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民眾申請檔案之閱覽、抄錄或複製等應用時,依申請應用檔案之性質 ,由該文件相關業務承辦單位受理復;如經核准,由該單位調取後 提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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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出借之檔案,如逾三個月未還且未提出展期申請 者,檔案管理人員應行催還,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即陳報主 管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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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對於已出借之檔案,如因公務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得隨時通知調案 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調案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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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調案人對於調借之檔案應善盡保管與歸還責任,不得遺失、污損、 轉借或擅自拆散、添註、塗改、抽換、增加等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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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檔案歸還時,檔案管理人員查驗無誤後,於調卷單上蓋章及註記還 卷日期,並登載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登記簿後,歸還調卷單;檔 案整理完竣應即歸回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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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同仁調、離職時,原所調借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但 該檔案如係辦理相關業務所需,且未逾調借期限者,得列入職務移 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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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全文共 2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9.2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