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院檔案區分懲戒案件及行政案件二類,歸檔後由文書科檔案室(以下簡稱檔案室)集中保管;各類檔案保存期限應依「懲戒法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辦理。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懲戒法院對懲戒案件和行政案件進行區分並保存,由檔案室集中保管。保存期限則需根據「懲戒法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進行辦理。 根據此條,檔案室應按照「懲戒法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的規定,確定懲戒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保存期限,並進行相應的檔案管理。《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懲戒法院的檔案保存和管理工作得以規範和有效進行。 需要注意的是,找不到具體資料來源和「懲戒法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和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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