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辦人應將辦畢案件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經主管核章之歸檔清單送交檔案室歸檔。但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程序相關物證,例外得於敘明事由並經單位主管核可後以附件方式歸檔。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其他經敘明事由並簽奉核可者。 前項本文所稱辦畢案件,指依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文、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如具專案性或連續性業務,應俟專案或整體執行完畢後再行整卷歸檔。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3條,辦畢案件需要逐件彙齊後,包括經主管核章的歸檔清單送交檔案室進行歸檔。然而,有些物品是不得歸檔的,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司法程序相關物證,除非敘明事由並經單位主管核可後,可以以附件方式歸檔;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易變質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以及其他經敘明事由並簽奉核可者。此外,文中也提到,辦畢案件指根據文書處理手冊或業務相關規定,完成發文、存查或其他辦結程序之案件。如果是具有專案性或連續性業務,則需要等到專案或整體執行完畢後再進行整卷歸檔。 依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3條之參考資料可以舉例來看,比如《檔案管理施行要點》所指明的物標準化流程,有關懲戒法院檔案管理的相關原則也承襲了這些要點,所以可以作為參考。 參考資料:《檔案管理施行要點》,法務部標準作業程序指引,最新更新日期為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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