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難以裝訂之簿冊、聯單、卡片、單據或媒體等文件,得使用歸檔箱或證物袋另行存置,應於箱(袋)上載明文號(案號)、分類號、保存年限、案名、數量,並於原檔案案卷目次表或卷面註明附件歸檔型式,併同經主管核章之歸檔清單送檔案室歸檔。 附件除有前項情形外,應以隨文裝訂為原則。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8條規定,對於難以裝訂的文件如簿冊、聯單、卡片、單據或媒體等,可以使用歸檔箱或證物袋單獨存放。在箱(袋)上應註明文件的文號(案號)、分類號、保存年限、案名和數量,并且應在原檔案案卷目次表或卷面上註明附件的歸檔形式。同時,應經主管核章的歸檔清單也需送交檔案室進行歸檔。除非有前述情形,附件應儘量按照隨文裝訂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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