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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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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歸檔案件有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承辦人應於其媒體或外包裝載明名稱、文(編)號、規格、製作者,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7條規定了對於儲存於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媒體的檔案的處理方式。根據規定,承辦人在這些媒體或外包裝上需明確載明檔案的名稱、文(編)號、規格、製作者、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檔案的準確記錄和保管,以便於檔案的使用和管理。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最新修訂日期為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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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歸檔案件有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時,承辦人應於其媒體或外包裝載明名稱、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