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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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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對於已出借之檔案,如因公務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得隨時通知調案 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調案人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22條,對於已經出借的檔案,如果因為公務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可以隨時通知調案人在指定時間內歸還,而調案人不得拒絕。這表示檔案管理人員有權根據公務需要隨時要求借出的檔案歸還,而調案人不得拒絕這項要求。 作為舉例,若一位檔案管理人員需要查閱一個被借出的檔案來處理某個案件,他可以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22條,通知調案人在指定時間內歸還該檔案,而調案人不得拒絕這項要求。這確保了檔案管理的效率,在必要時可以迅速取得需要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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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 22 條規定:「二十二、對於已出借之檔案,如因公務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得隨時通知調案 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調案人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