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出借之檔案,如逾三個月未還且未提出展期申請 者,檔案管理人員應行催還,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即陳報主 管人員處理。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21條,檔案管理人員在將檔案出借給他人後,如果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且未提出展期申請,檔案管理人員應該催促歸還。如果經過三次聯絡催還仍未歸還,應該立即將情況報告給主管人員處理。這表示檔案管理人員有責任確保檔案的正常運作和保護,如果借用人不遵守規定,必須採取相應的行動。 我找不到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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