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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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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出借之檔案,如逾三個月未還且未提出展期申請 者,檔案管理人員應行催還,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即陳報主 管人員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21條,檔案管理人員在將檔案出借給他人後,如果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且未提出展期申請,檔案管理人員應該催促歸還。如果經過三次聯絡催還仍未歸還,應該立即將情況報告給主管人員處理。這表示檔案管理人員有責任確保檔案的正常運作和保護,如果借用人不遵守規定,必須採取相應的行動。 我找不到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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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出借之檔案,如逾三個月未還且未提出展期申請 者,檔案管理人員應行催還,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