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民眾申請檔案之閱覽、抄錄或複製等應用時,依申請應用檔案之性質 ,由該文件相關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核復;如經核准,由該單位調取後 提供應用。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20條,當民眾申請檔案之閱覽、抄錄或複製等應用時,應由該文件相關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核復。如果申請獲得核准,則由該單位調取檔案後,提供給民眾進行相應的應用。 這段內容並未提供特定的參考資料來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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