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各單位調借檔案者,於審查其程序齊備後應即辦理 ,並登載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登記簿(附件四)後,將檔案交調案 人點收。除速件外,應於程序齊備後一週內完成調借檔案。 調借檔案以調卷單所載範圍為限,並以調借整卷為原則。 各單位調借檔案經十五日未回復者,應即通知檔案室主管人員核辦。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18條」的規定,檔案管理人員在審查其他單位借閱檔案的程序是否齊備後,應立即辦理借閱手續,並在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登記簿上登載相關資訊,同時將檔案交給借閱者點收。除非是速件,一般在程序齊備後一週內應該完成借閱手續。借閱的範圍應以借閱單所載的範圍為限,而且以整卷借閱為原則。 如果其他單位借閱的檔案超過十五天還未歸還,應立即通知檔案室主管人員核辦。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p03_003_01.aspx?region=*&area=5&menu=18&submenu=2&content=1269&deal_type=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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