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本院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有調借案卷之必要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已歸檔案件之調借,應用調卷單(附件一)。審判卷之調卷單應 敘明檔號、案號及案由,行政卷之調卷單應敘明檔號及案由,均應 記載預計歸還日期。 (二)調卷單應經單位主管簽章,調取非主管檔卷,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 同意,或經本院權責長官核准(附件二)。 調卷調借期限為三個月,調案人如認有續借之需要者,得於調借期限 屆滿前,填具「調借檔案展期申請單」(附件三),經單位主管或承 辦業務主管同意後,送檔案室登記。展期申請以三次為限,每次展期 以一個月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 案後,再依前項規定辦理調借。 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調借時,應以線上調閱為原則 ,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
根據上述「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 17 條」,當法院需要調借已归檔的案卷時,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 調卷單:對於已歸檔案件的調借,應填寫調卷單,其中審判卷的調卷單應詳述檔號、案號和案由,行政卷的調卷單應詳述檔號和案由,並應記載預計歸還日期。 2. 主管簽章:調卷單應經單位主管簽章。如果調取非主管檔案,則應先經相應的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經法院權責長官核准。 3. 展期申請:調卷的借期限為三個月。如果調卷人認為需要延長借期,則在借期屆滿之前填寫「調借檔案展期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或承辦業務主管同意後,送檔案室登記。展期申請最多只能申請三次,每次展期的期限為一個月。如果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然需要使用檔案者,應該先歸還檔案,再按照前述規定進行調借。 4. 避免使用檔案原件:如果檔案已經進行微縮、電子化或其他儲存方式,則在調借時應以線上調閱為原則,除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檔案的原件。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法院在需要調借案卷時,必須按照所提及的程序進行,以保證檔案的正確管理和安全使用。該法條中並未提到任何與其他法規產生關聯的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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