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檔案保存期限屆滿時,應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之規定辦理銷毀,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檔案銷毀目錄應先會辦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如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敘明事由及延長之期限。 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指派之相關單位人員全程監控。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16條的規定,在檔案保存期限屆滿時,應按照機關的檔案保存年限和銷毀辦法的規定進行銷毀,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銷毀檔案的目錄應該先經相關業務單位的會辦,如果認為有必要延長保存年限,應詳述事由和延長期限。檔案的銷毀過程應由檔案管理人員和相關單位的指派人員全程監控。 參考資料: 1.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司法院檔案管理局,2014年12月31日修正公告。 範例: 例如,某法院的檔案保存年限為十年,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16條的規定,若有某些檔案的保存期限已屆滿,該法院的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所制定的銷毀辦法進行銷毀程序。在辦理銷毀之前,應先經相關業務單位會辦,如果業務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保存年限,需要提出正當的理由和延長期限。在銷毀過程中,檔案管理人員應與指派的相關單位人員一同監控,確保檔案的銷毀程序合規且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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