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本院同仁調、離職時,原所調借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但 該檔案如係辦理相關業務所需,且未逾調借期限者,得列入職務移 交事項。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25條,當法院的同仁調職或離職時,他們所調借的檔案應該全部歸還,不得轉借給他人。然而,如果這些檔案在辦理相關業務上仍然需要使用,且沒有超過調借的期限,那麼它們可以列入職務移交事項。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司法院檔案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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