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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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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同仁調、離職時,原所調借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但 該檔案如係辦理相關業務所需,且未逾調借期限者,得列入職務移 交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25條,當法院的同仁調職或離職時,他們所調借的檔案應該全部歸還,不得轉借給他人。然而,如果這些檔案在辦理相關業務上仍然需要使用,且沒有超過調借的期限,那麼它們可以列入職務移交事項。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司法院檔案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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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本院同仁調、離職時,原所調借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但 該檔案如係辦理相關業務所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