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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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該受託業者辦理委託工作時,適用本要點。 前項情形,本院業務單位應於事先告知受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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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22條,當法院依據懲戒法第四條的規定委託業者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時,該受託業者在執行委託工作時應遵守本要點的相關規定。法院的業務單位在此情形下應事先通知受託業者相關事項。關於該要點的內容,目前我沒有相關的資料。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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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