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當事人是否合意由該地方法院管轄,並應注意是否有擬制合意管轄之情事。 營業秘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勞動事件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當事人是否因訴訟便利,或關於管轄之合意,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而選擇向地方法院起訴,以決定本案之管轄法院。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地方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當事人是否合意由該地方法院管轄。這表示地方法院在處理營業秘密案件時,需要主動調查當事人是否同意該法院擔任管轄法院的地位。 2. 地方法院應注意是否有擬制合意管轄之情事。這表示地方法院在評估管轄權時,應注意是否存在當事人之間有特定的合意管轄協議。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7年7月18日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管轄及程序問題討論會議議題二決議,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不採專屬管轄,當事人如有合意由地方法院擔任第一審管轄法院,則由該法院獨任法官裁判。不滿該裁判結果的當事人可以向第二審普通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因此,這項資料與地方法院的管轄權以及合意管轄有關。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問答彙編」第14、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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