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書記官於營業秘密案件終結送、發案卷前,應仔細清點檢查卷證及附件,確定卷宗或證物涉及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者,均已彌封遮隱並為適當標示註記。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的規定,書記官在處理營業秘密案件結束並送出或發送案卷之前,應仔細檢查卷宗或證物,確定是否有涉及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的情況。若有此類情況,書記官應確保卷宗或證物已經適當地封存和遮隱且進行適當的標示和註記。 參考資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的書記官申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件,也可以提出預納費用的申請,要求取得卷內文件的影本、繕本或節本。然而,如果卷內文件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而如果許可上述申請,會對當事人或第三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話,法院可以依據上述申請或根據法院的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上述的行為。因此,對於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的卷內文件,如果准許申請的話,可能會對當事人或第三人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據申請或依據法院的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件,這是基於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 此外,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當事人如果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如果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認為適當的話,可以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根據相關法律立法理由的說明,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如果仍一律公開審判的話,可能會對營業秘密造成二次受害,這是不適宜的。因此,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認為適當的話,可以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此外,根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4條的明文規定,如果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不公開審判,也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據法院的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的檢閱、抄錄或攝影。根據相關法律立法理由的說明,如果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一旦公開審判或將全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或攝影,可能會對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害。因此,參考了第9條和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制定了第24條,以兼顧上述情況。根據該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對被告或辯護人限制卷宗或證物的檢閱、抄錄或攝影,這是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 參考資料: - 智財局全國智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moea.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78&flno=14 - 智財局全國智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moea.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78&flno=24 - 臺灣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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