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營業秘密案件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裁判書類之繕校及正本或節本之製作,應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持往用印(含電子套印)。監印人員憑法官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書記官並於蓋印文件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 裁判書內容涉及營業秘密部分,應審慎遮隱或去識別化,裁判書公開前,於必要時,宜徵詢營業秘密持有人協助確認其營業秘密已適切遮隱。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法院在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第15條規定,營業秘密案件的裁判書不得揭露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部分。 2. 裁判書的繕校、正本或節本的製作應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持往用印,監印人員憑法官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書記官應在蓋印文件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 3. 裁判書內容涉及營業秘密部分時,應審慎遮隱或去識別化。在裁判書公開之前,如果需要的話,應徵詢營業秘密持有人的協助,確認其營業秘密已經適當遮隱。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例如第15條規定,在營業秘密案件的裁判書中,法院不得揭露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這意味著在裁判書中,法院應該對涉及營業秘密的部分進行適當的遮隱。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與營業秘密持有人合作,確定如何適當地遮隱營業秘密的內容。此外,根據第15條的規定,監印人員在處理裁判書時不能查看其內容,以確保營業秘密的保密性。書記官也需要在裁判書的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提高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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