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如要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法院可以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決定不予許可或者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法院可以根據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的需要,不予許可聲請人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如果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需要保密的事項,法院可以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這意味著法院在處理涉及營業秘密案件時,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限制或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及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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