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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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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書記官對於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應妥善保管,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者,應抽離置於另行編定之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閱卷時,就不准閱卷部分,不得交閱;就限制閱卷部分,於限制範圍內不得交閱。對於案件是否公開審判,訴訟資料可否閱覽、抄錄或攝影等事項,應於限閱卷宗卷面為適當註記。 電子卷證之複製、閱覽、交付及上傳相關系統,就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亦應以遮隱或去識別化等方式妥適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在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書記官應妥善保管營業秘密訴訟資料。如果法院裁定不允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書記官應將該部分資料抽離,放置在另外編定的限閱卷宗或者證物袋內或裝箱外。 2. 當事人或者有合法依據申請閱卷的人在閱卷時,對於不准閱卷的部分不得交予,對於限制閱卷的部分,在限制範圍內不得交予。法院應在限閱卷宗的卷面上適當註記案件是否公開審判以及訴訟資料是否可閱覽、抄錄或攝影等事項。 3. 電子卷證的複製、閱覽、交付和上傳相關系統,在處理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時,應采取遮隱或去識別化等適當方式。 例如,如果當事人在營業秘密案件中聲請限制閱覽卷內文書,法院裁定不准讓對方閱覽,則書記官應將這些文件抽離,放在特定的限閱卷宗中,并在限閱卷宗的卷面上註明該文件不得閱覽。同樣,如果使用電子卷證系統,應該採取遮隱或去識別化等方式來處理營業秘密訴訟資料。

  • 書記官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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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書記官對於營業秘密訴訟資料應妥善保管,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者,應抽離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