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法院收受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及附屬文件,收發人員不得開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如有異狀,應記明其事由。 (二)登載於專用登記簿後,裝入保密箱送科室分文人員,交由承辦股書記官或分案人員簽收。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法院在收取與營業秘密相關的書狀、證據及附屬文件時,有以下注意事項: (一)法院收到文件後,收發人員不得開拆,應仔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如果有異狀,應詳細記明異狀的原因。 (二)檢查封口後,文件應登載於專用登記簿中,然後裝入保密箱,並送至科室分給相關人員處理,交由承辦股的書記官或分案人員簽收。 作為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參照,當事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關係人或其他必要之證據可能為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之調查對象。此外,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智財案件審理法第 24 條,法院在處理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案件時,也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條文及其立法理由,地方法院在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應嚴格遵守上述十二條的規定步驟來處理相關文件,以確保營業秘密的保密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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