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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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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涉及秘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令或秘密保持命令相關書狀,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辦理書狀傳送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具有參考價值的相關法條是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和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4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當涉及到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經過當事人的聲請,法院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以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這是為了保護營業秘密不再次受害而設立的特殊規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4條明確表示,如果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法院可以依照聲請不公開審判,並且可以根據聲請或依據職權來限制卷宗或證物的檢閱、抄錄或攝影。這些法條都是為了兼顧保護營業秘密和保障訴訟防禦權之間的利益衝突而設立的。 平台、傳真或電子郵件服務不應使用於與秘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令或秘密保持命令相關的書狀傳送作業。 事例: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在涉及到營業秘密的案件中,當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起訴另一家公司侵犯了其營業秘密,但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出了攻擊或防禦方法,並聲稱這些方法涉及其自己的營業秘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營業秘密法的相關條款,依據被告的聲請決定是否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根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4條的規定,如果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法院可以依據聲請不公開審判,並且可以根據聲請或依據職權來限制卷宗或證物的檢閱、抄錄或攝影。例如,如果一個智慧財產案件涉及到某家公司的營業秘密,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決定不公開審判,以保護營業秘密。同時,法院還可以根據聲請或依據職權限制其他當事人對卷宗或證物的檢閱、抄錄或攝影,以防止營業秘密外洩。

  • 營業秘密名詞
  • 偵查名詞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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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涉及秘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令或秘密保持命令相關書狀,不得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