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應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以保護營業秘密之秘密性。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應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以確保營業秘密的秘密性。該規定旨在保護訴訟中涉及的營業秘密,防止其外洩。根據該條,法院應該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遵守保密的原則,確保營業秘密不會被披露或洩漏。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暨專利行政法院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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