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宜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根據該條文,當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時,地方法院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據自身的職權,決定不准許或限制他人對訴訟資料的閱覽、抄錄或攝影。在做出此裁定之前,法院應該通知當事人以讓其陳述意見。 範例:例如,當一家公司的商業機密資料被提交到法院作為證據時,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據自身的職權,不准許其他人對該訴訟資料進行閱覽、抄錄或攝影,以保護該公司的商業機密。在做出這樣的裁定之前,法院應該通知當事人並徵求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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