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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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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宜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文,當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時,地方法院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據自身的職權,決定不准許或限制他人對訴訟資料的閱覽、抄錄或攝影。在做出此裁定之前,法院應該通知當事人以讓其陳述意見。 範例:例如,當一家公司的商業機密資料被提交到法院作為證據時,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據自身的職權,不准許其他人對該訴訟資料進行閱覽、抄錄或攝影,以保護該公司的商業機密。在做出這樣的裁定之前,法院應該通知當事人並徵求其意見。

  • 營業秘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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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九、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