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法院是否不公開審判,宜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根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4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當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得根據當事人的聲請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營業秘密的利益,避免二次受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地方法院在處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應注意到這個規定,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具體操作上,決定是否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的權限屬於法院,而當事人則有權就此提出意見。根據營業秘密法立法理由,當事人聲請後,法院應認為適當才能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然而,沒有具體的範例與上述參考資料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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