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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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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法院是否不公開審判,宜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4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當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得根據當事人的聲請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營業秘密的利益,避免二次受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地方法院在處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應注意到這個規定,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具體操作上,決定是否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的權限屬於法院,而當事人則有權就此提出意見。根據營業秘密法立法理由,當事人聲請後,法院應認為適當才能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然而,沒有具體的範例與上述參考資料有關。

  • 防禦方法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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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法院是否不公開審判,宜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