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文書或勘驗物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或勘驗物者,法院得以裁定處罰鍰或命為強制處分。 對於證據提出命令之聲請,文書或勘驗物之持有人如為營業秘密之抗辯時,法院得命持有人釋明並經他造陳述意見後定之。 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命持有人以不公開方式提出證據,由法院審酌,必要時並得曉諭持有人對受開示者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
根據上述提供的參考資料,第19條規定了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這個條文,在文書或勘驗物的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文件或證明物時,法院可以裁定處罰罰款或進行強制處分。然而,如果持有人以營業秘密作為抗辯理由,法院可以要求持有人提供解釋並在聽取他人意見後作出判定。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持有人以不公開的方式提供證據,由法院審酌,必要時可以告知持有人對於受開示者的聲請提出秘密保持命令。 根據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也提到了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可以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視具體案情,權衡權益,既兼顧營業秘密的保護,又保障訴訟防禦權利。這一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營業秘密的二次損害,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是可以的。 這些參考資料中並未明確提到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19條。因此,根據這些資料,我無法針對第19條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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