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法院於實施證據保全有妨害相對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之虞時,得依聲請人、相對人或第三人之請求,限制或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並就保全所得之證據資料命另為保管及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
根據上述資料,「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規定,當法院在實施證據保全時,若有妨害相對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的虞,可以依聲請人、相對人或第三人的要求,限制或禁止在場人員的行動,並且對保全所得的證據資料進行另外的保管,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例子來闡述這一條法規,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來支持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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