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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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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法院於實施證據保全有妨害相對人第三人營業秘密之虞時,得依聲請人、相對人或第三人之請求,限制或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並就保全所得之證據資料命另為保管及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規定,當法院在實施證據保全時,若有妨害相對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的虞,可以依聲請人、相對人或第三人的要求,限制或禁止在場人員的行動,並且對保全所得的證據資料進行另外的保管,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例子來闡述這一條法規,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來支持解釋。

  • 證據保全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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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法院於實施證據保全有妨害相對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之虞時,得依聲請人、相對人或第三人之請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