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營業秘密民事事件之第二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但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勞動專業法庭處理者,不在此限。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3條,營業秘密民事事件的第二審管轄法院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然而,如果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該案件應由勞動專業法庭處理,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營業秘密法》相關法規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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