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書記官收得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應即核對分案清單及卷證資料,對於偵查卷已密封而載有營業秘密資料之卷證、筆錄或其他文書,應妥適保管;啟封閱畢後,應另加封套密封,並由啟封者在密封套彌封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彌封日期。 如發現偵查卷內有未妥適密封之前項資料,情節輕微者,宜自行密封,或視情形與原偵查檢察機關確認,由其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書記官在收到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的卷證資料後應立即核對分案清單並妥善保管有關營業秘密資料的卷證、筆錄或其他文件。在檢查卷證後,應重新封套密封並由啟封者在彌封處簽名、蓋章並註明彌封日期。 如果發現在偵查卷內有未經適當密封的營業秘密資料,若情節輕微,可自行進行密封,或根據情況與原偵查檢察機關確認,由其進行適當處理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根據參考資料,《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要求檢察官在處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應採取保護措施,例如將營業秘密資料與其他卷證分開處理、進行機密訊息的記錄和傳遞等。因此,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書記官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核對、保管及密封處理,以確保營業秘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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