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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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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書記官收得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應即對分案清單及卷證資料,對於偵查卷已密封而載有營業秘密資料之卷證、筆錄或其他文書,應妥適保管;啟封閱畢後,應另加封套密封,並由啟封者在密封套彌封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彌封日期。 如發現偵查卷內有未妥適密封之前項資料,情節輕微者,宜自行密封,或視情形與原偵查檢察機關確認,由其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書記官在收到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的卷證資料後應立即核對分案清單並妥善保管有關營業秘密資料的卷證、筆錄或其他文件。在檢查卷證後,應重新封套密封並由啟封者在彌封處簽名、蓋章並註明彌封日期。 如果發現在偵查卷內有未經適當密封的營業秘密資料,若情節輕微,可自行進行密封,或根據情況與原偵查檢察機關確認,由其進行適當處理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根據參考資料,《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要求檢察官在處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應採取保護措施,例如將營業秘密資料與其他卷證分開處理、進行機密訊息的記錄和傳遞等。因此,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書記官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核對、保管及密封處理,以確保營業秘密的保護。

  • 書記官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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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書記官收得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應即核對分案清單及卷證資料,對於偵查卷已密封而載有營業秘密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