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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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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法院於收受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時,宜注意移審函文是否記載限制閱覽或偵查保密令等內容,並妥適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方式。 法院於審判中認被害人、告訴人或其代理人有污染證據或藉機刺探被告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之虞者,必要時,應採行預防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提供的法規資料,沒有直接提到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條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就該條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以支持該條。

  • 營業秘密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移審名詞
  • 名詞
  • 偵查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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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法院於收受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時,宜注意移審函文是否記載限制閱覽或核發偵查保密令等內容,並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