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法院於收受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時,宜注意移審函文是否記載限制閱覽或核發偵查保密令等內容,並妥適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方式。 法院於審判中認被害人、告訴人或其代理人有污染證據或藉機刺探被告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之虞者,必要時,應採行預防措施。
根據上述所提供的法規資料,沒有直接提到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條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就該條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以支持該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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