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法院於準備程序宜徵詢當事人、告訴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意見,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營業秘密範圍、代號稱呼、對應證據之名稱編號,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事項,並得擬定審理計畫。 營業秘密案件如有偵查保密令,就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或偵查保密令之撤銷,應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妥適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第26條提到地方法院在準備程序時應徵詢當事人、告訴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的意見,確認起訴所涉及的營業秘密範圍、代號稱呼、對應證據的名稱編號,以及其他與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相關的事項,並制定審理計畫。 如果營業秘密案件涉及偵查保密令,則關於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或偵查保密令的撤銷,應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三第4項、第5項的規定予以妥適辦理。 舉例來說,當地方法院在準備程序時,如果營業秘密案件的當事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法院應詢問當事人的意見,確認該秘密保持命令所涉及的營業秘密範圍、代號稱呼和對應證據的名稱編號。另外,如果營業秘密案件涉及偵查保密令,法院在處理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或撤銷偵查保密令時,應遵循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3第4項、第5項的相關規定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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