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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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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法院於準備程序宜徵詢當事人、告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意見,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營業秘密範圍、代號稱呼、對應證據之名稱編號,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事項,並得擬定審理計畫。 營業秘密案件如有偵查保密令,就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或偵查保密令之撤銷,應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妥適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第26條提到地方法院在準備程序時應徵詢當事人、告訴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的意見,確認起訴所涉及的營業秘密範圍、代號稱呼、對應證據的名稱編號,以及其他與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相關的事項,並制定審理計畫。 如果營業秘密案件涉及偵查保密令,則關於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或偵查保密令的撤銷,應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三第4項、第5項的規定予以妥適辦理。 舉例來說,當地方法院在準備程序時,如果營業秘密案件的當事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法院應詢問當事人的意見,確認該秘密保持命令所涉及的營業秘密範圍、代號稱呼和對應證據的名稱編號。另外,如果營業秘密案件涉及偵查保密令,法院在處理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或撤銷偵查保密令時,應遵循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3第4項、第5項的相關規定適當處理。

  • 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起訴效力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偵查名詞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十四條之三第四項、第五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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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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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法院於準備程序宜徵詢當事人、告訴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意見,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營業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