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鑑定人時,應由審判長先為訊問,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間之詰問次序,則由審判長本其訴訟指揮,依職權定之。而為發見真實,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仍得續行訊問。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當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或鑑定人時,審判長應先進行訊問。在詢問次序方面,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的詰問次序由審判長根據訴訟需要確定。此外,為了尋求真相,證人或鑑定人在被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仍然可以進一步進行訊問。 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在審理營業秘密案件時確保訴訟公正和真實性。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具體例子可能不存在或不公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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