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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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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鑑定人時,應由審判長先為訊問,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間之詰問次序,則由審判長本其訴訟指揮,依職權定之。而為發見真實,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仍得續行訊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當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或鑑定人時,審判長應先進行訊問。在詢問次序方面,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的詰問次序由審判長根據訴訟需要確定。此外,為了尋求真相,證人或鑑定人在被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仍然可以進一步進行訊問。 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在審理營業秘密案件時確保訴訟公正和真實性。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具體例子可能不存在或不公開。

  • 傳喚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訊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詰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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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規定:「二十九、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鑑定人時,應由審判長先為訊問,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間之詰問次序,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