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且檢附相關卷證資料之影本,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存查。 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當地方法院在處理營業秘密案件時,如果有必要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必須詳細記載案件的種類以及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并附上相關案卷資料的影本,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經裁定正本函送存查。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提供的專業知識應該讓當事人有辯論的機會,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 根據以上資料,一個例子可以是當地方法院處理一個智慧財產案件,涉及公司的營業秘密。法院認為這個案件需要專業的技術知識,所以指定了一位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法庭記載了案件的種類以及所需的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提供了相關案卷資料的影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經過裁定後,將正本函送存查,確定了指定的技術審查官。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必須讓當事人有辯論的機會,以了解技術審查官所提供的專業知識,並將其作為裁判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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