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聲請人未於指定時間到場閱卷,閱卷室人員應於閱卷登記簿乙聯註記,並於下班前,將交閱之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送還書記官點收。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16條規定,若聲請人未於指定時間到場閱卷,閱卷室人員應在閱卷登記簿上註記,並在下班前將交閱的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送還書記官點收。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是由司法院根據相關法條所制定的法規。此規則確保了閱卷程序的正確進行,並保證了資料的返還以及相關人員的負責。我並未找到具體的範例,但根據該條規定,若聲請人未準時到場閱卷,則閱卷室人員應該在登記簿上註記並將文件送還書記官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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