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閱卷室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送還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甲聯簽名或蓋章。
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15條的內容涉及閱卷室人員在聲請人閱卷完畢後將卷宗和證物送還書記官。書記官在確認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甲聯簽名或蓋章。 我確定的這些資訊來自於該問題中提到的法條本身,即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1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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