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聲請人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人員應轉請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84 號解釋施行規則第 14 條,當聲請人在指定的時間內未能完成閱卷,經聲明後,閱卷室的人員應當轉請書記官指定續閱的時間。這意味著如果聲請人在指定的時間內無法完成閱卷,他們可以向閱卷室的人員聲明,並且要求書記官指定另外的時間供他們繼續閱卷。這條規定保障了聲請人充分行使他們的閱卷權利,以便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所有必要的閱覽工作。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84 號解釋施行規則【https://ivyjudicial.pixnet.net/blog/post/206346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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