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 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根據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13條的規定,聲請人可以攜帶隨員一同進行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的作業。隨員需要出示證件並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然而,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必須和聲請人一同進行。這意味著在進行此類作業時,聲請人必須有一位隨員陪同。根據這條規定,我們可以推斷出,這項作業的目的是確保作業的可信度和合法性,防止有人在沒有他人監督的情況下進行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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