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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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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 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13條的規定,聲請人可以攜帶隨員一同進行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的作業。隨員需要出示證件並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然而,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必須和聲請人一同進行。這意味著在進行此類作業時,聲請人必須有一位隨員陪同。根據這條規定,我們可以推斷出,這項作業的目的是確保作業的可信度和合法性,防止有人在沒有他人監督的情況下進行不當行為。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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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 隨員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