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交閱之卷宗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抄錄,應使用閱卷室提供之紙筆。 (二)不得於卷內文書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四)卷宗內之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五)限閱部分之資料不得任意複製。 (六)封緘部分不得任意拆封。 (七)其他經公告之事項。 就付與之電子卷證複本所為浮水印及加密措施,持有人不得破解或破壞。
根據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12條的規定,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一、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交閱之卷宗不得攜出。這表示閱卷必須在指定的閱卷室進行,不能將卷宗攜出。 二、抄錄時應使用閱卷室提供的紙筆。在進行抄錄時,應使用閱卷室提供的紙筆。 三、不得於卷內文書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禁止在卷內文書上進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標記。 四、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禁止拆散已裝訂的卷宗。 五、卷宗內之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在閱覽完卷宗中的證物後,應將其原封不動地存放回去。 六、限閱部分之資料不得任意複製。禁止隨意複製限閱部分的資料。 七、封緘部分不得任意拆封。禁止隨意拆封被封緘的部分。 此外,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與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12條有直接相關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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