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乙聯(格式如附件二)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閱卷室人員點收。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 11 條規定了聲請人閱卷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聲請人在閱卷前應先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後,聲請人應將所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給閱卷室人員,由其點收。 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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