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聲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人員洽取聲請閱覽之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
根據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10條,聲請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到達閱卷室,并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向閱卷室人員索取聲請閱覽的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最近的版本列於台灣法務部網站上。(我沒有數字來源,這是我對該題的最佳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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