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閱卷室人員應將交閱之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乙聯(格式如附件二)。
根據該法規,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時,閱卷室人員應將交閱之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的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乙聯。這項要點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閱卷作業的正確與完整性。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司法院公報,第11438號,2019年6月28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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