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大法官受理聲請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2條,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院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大法官解釋案件的卷內文件,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除非法令另有規定,這些申請都要按照本要點的規定進行。 相關範例: 在大法官解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根據這項法規,向司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該案件的卷內文件,又或者預納費用以請求付與複本。這樣的申請在符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將按照司法院的作業要點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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