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書記官收受閱卷聲請書,認無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四第一項規定須經大法官決議之情形者,應送請主辦大法官核閱後,辦理給閱。 經大法官決議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者,書記官應據以書面通知聲請人。 聲請閱卷之費用,依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之重製及付與複本費用徵收標準計收。
根據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 5 條,當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時,如果該案件需經司法院大法官決議才能閱卷,則應將閱卷聲請書送交主辦大法官核閱後,再進行給閱程序。若大法官決議駁回或限制閱覽,書記官應以書面通知聲請人。至於閱卷的費用,則依照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的重製及付與複本費用徵收標準計收。 參考資料: 《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法務部-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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