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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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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聲請閱卷經許可後,書記官應徵詢聲請人之意見,指定閱卷時間及方式,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人員。 前項閱卷時間,自許可之日起,不得逾十四日。如有不能遵期給閱或閱卷者,書記官應依職權或依聲請,另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當聲請人獲得閱卷許可後,書記官應詢問聲請人的意見,並指定閱卷時間和方式,通知聲請人和閱卷室人員。閱卷時間不得超過許可日的十四天。如果無法按時提供閱卷或閱卷,書記官應根據職權或聲請再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聲請人。此條款的參考依據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6條」本身,並無其他參考資料可提供。

  • 聲請閱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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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 6 條規定:「六、聲請閱卷經許可後,書記官應徵詢聲請人之意見,指定閱卷時間及方式,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人員。 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