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本案訴訟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或附屬文件,併同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法院調查後而為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抽離置於另行編定之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並於證物袋面或箱面上記明其名稱、數量、提出人、提出日期與發還日期,且於限閱卷宗卷面為適當註記,不得編入本案可閱覽卷內或任意夾於卷宗內、外。 前項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必要時得將遮隱或去識別化之書狀首頁影本,編入本案卷內。 第一項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之卷證,應為遮隱或去識別化後獨立掃描製作電子卷證,並依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及其附件電子卷證檔案命名規範辦理。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10 條: 十、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本案訴訟提出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證據或附屬文件,併同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法院調查後而為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抽離置於另行編定之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並於證物袋面或箱面上記明其名稱、數量、提出人、提出日期與發還日期,且於限閱卷宗卷面為適當註記,不得編入本案可閱覽卷內或任意夾於卷宗內、外。 前項記載營業秘密之書狀,必要時得將遮隱或去識別化之書狀首頁影本,編入本案卷內。 第一項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內或裝箱外放之卷證,應為遮隱或去識別化後獨立掃描製作電子卷證,並依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及其附件電子卷證檔案命名規範辦理。 -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在商業訴訟中提出涉及營業秘密的書狀、證據或附屬文件,並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後,法院經調查核准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時,應將相關文件分離放置於另行編制的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或箱之外,並在證物袋或箱上註明文件的名稱、數量、提出人、提出日期和發還日期,在限閱卷宗的卷面上進行適當的註記,不得將其編入可閱覽卷宗之內或隨意放置於卷宗內外。 - 如果記載有營業秘密的書狀需要,可以將遮隱或去識別處理後的書狀首頁影本編入本案的卷宗內。 - 將放置於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或箱之內的卷證進行遮隱或去識別後,應進行獨立掃描製作電子卷證,並按照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和附件的電子卷證檔案命名規範進行處理。 相關範例: 根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 11 條,當事人或第三人在商業訴訟中提出一份文件,該文件包含了營業秘密,且提出了聲請秘密保持命令。透過法院的調查後,法院判定該文件符合條例的要求,並核准了秘密保持命令。根據法規的規定,法院應將該文件抽離,置於另行編定的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或箱之外。在證物袋或箱上需要清楚記錄該文件的名稱、數量、提出人、提出日期和發還日期。同時,在限閱卷宗的卷面上需要進行適當的註記,以區別可閱覽卷宗。根據智財案件審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規定,如果該書狀記載的是營業秘密,並且必要時,可以將遮隱或去識別處理過的書狀首頁影本編入本案的卷宗內。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和附件的規定,需要將放置在限閱卷宗及其證物袋或箱之內的卷證進行遮隱或去識別後,製作相應的電子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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