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筆錄及法庭錄音、錄影之電子檔,應於當次開庭後五日內製作備份,由書記官確認備份之完整性後,存放卷宗內證物袋,並由書記官彌封、簽名及加註日期。 前項備份製作完成後,應將原筆錄及法庭錄音、錄影電子檔案刪除。法院審理本案訴訟時,一併處理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事項時,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根據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9條,法庭需要對秘密保持命令事件的筆錄和法庭錄音、錄影進行備份,確保其完整性後,將其存放在卷宗內的證物袋中,並由書記官封存,簽名,並加上日期。 在完成備份後,原始的筆錄和法庭錄音、錄影的電子檔案應被刪除。當法院審理與秘密保持命令相關的案件時,應根據前兩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