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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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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秘密保持命令協商程序,到場人員應對程序內容保密,並不得將資料攜離法庭,閉庭後由法院當場清點收回。但經法院徵得資料提出人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8條,協商程序中到場人員應對程序內容保密,不得將資料攜離法庭。閉庭後,法院應當場清點並收回資料。然而,如果法院獲得資料提出人的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8條 - 參考資料中沒有與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協商程序的具體範例相關資訊。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協商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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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8 條規定:「八、秘密保持命令協商程序,到場人員應對程序內容保密,並不得將資料攜離法庭,閉庭後由法院當場清點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