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秘密保持命令協商程序,到場人員應對程序內容保密,並不得將資料攜離法庭,閉庭後由法院當場清點收回。但經法院徵得資料提出人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8條,協商程序中到場人員應對程序內容保密,不得將資料攜離法庭。閉庭後,法院應當場清點並收回資料。然而,如果法院獲得資料提出人的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8條 - 參考資料中沒有與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協商程序的具體範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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