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證資料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專責人員保管,調閱時應經登記,載明調閱、檢還之人員、時間、目的;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並得裝置監視系統。 前項之專責人員調、離職時,應將保管之卷證、資料列冊,逐項點交接任之專責人員。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規「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7條,該條規定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的卷證資料的保管與調閱程序。根據這條規定,卷證資料應由機關首長指定的專責人員保管,並應詳細登記調閱和檢還的相關資訊,包括人員、時間和目的。此外,為了提供更高的安全防護,應另外準備具有保險箱或其他安全功能的箱櫃,並且可以安裝監視系統。當專責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將卷證資料逐項點交接給接任專責人員,並進行詳細列冊。 例如,如果有一個商業事件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相關的卷證資料,例如檔案或證物,應按照作業要點的規定由指定的專責人員保管。如果其他人需要查閱或檢查這些資料,他們必須經過調閱的登記程序,並且在登記上載明相關的細節,包括誰調閱、何時、為何目的。此外,為了確保安全,法院應提供保險箱或其他有安全功能的容器來存放這些資料,並且可以考慮在保管區域安裝監視系統。 當指定保管這些資料的專責人員調動或離職時,他們應該進行詳細的點交接程序,逐項列清交接的卷證資料,以確保順利交接給接任的專責人員。這項點交接的紀錄和程序應詳細記錄,並且可以作為證據來追溯卷證資料的負責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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