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攝影卷內文書或檢閱卷證,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節本或卷證影本時,書記官須親自辦理,詳閱秘密保持命令限制開示或使用之事項,並即陳報承辦法官,確認其範圍及檢閱方式。 前項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匯出電子卷證至離線儲存媒體時,應加入浮水印並加密保存。 未經限制或不許閱覽且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當事人或第三人為第一項聲請時,法院應即通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於十四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該聲請,期間內不得交付卷內文書或提供檢閱卷證。但秘密保持命令經撤銷確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於受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對前項聲請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限制閱覽、不准許其閱覽或檢閱卷證時,法院於其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不得為交付。
根據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12條的規定,受到秘密保持命令的當事人可以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攝影卷內文書或檢閱卷證,或者可以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節本或卷證影本。這些聲請需要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且書記官需要詳細閱讀秘密保持命令中限制開示或使用的事項,並立即向承辦法官報告,確認其範圍和檢閱方式。 在這些聲請中,卷證影本指的是證物的照片、複製的電磁紀錄和電子卷證等複本。當將電子卷證匯出到離線儲存媒體時,應該加上浮水印並進行加密保存。 如果不受秘密保持命令限制且沒有被秘密保持命令的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時,法院應立即通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當事人,在十四天內確定是否同意該聲請。在此期間內,法院不得交付卷內文書或提供檢閱卷證。然而,如果秘密保持命令被撤銷確定,則不適用此限制。 在上述情況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在收到通知的日期起,應在十四天內向聲請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限制閱覽、不准許其閱覽或檢閱卷證時,法院在其聲請的裁定確定之前,不得進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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