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發還營業秘密證據時,書記官應作成書面紀錄,並交所有人或持有人當場簽收。
根據法院辦理商業事件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第13條,當營業秘密證據被發還時,書記官應當作成書面紀錄並要求所有人或持有人當場簽收。這條規定確保了對營業秘密證據的安全歸還,並有具體的執行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